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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州区房产管理局、恩阳区房产管理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其购房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未冻结; 3.符合我市购房提取条件、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三、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购房款。夫妻双方均需提取的,应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 四、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提余额(提取金额至百位)。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留足计算贷款额度所需的账户余额。 五、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 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通过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出具《巴中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附件1),同时锁定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 (二)签订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确认通知书》,按程序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附件2)。 (三)资金划转申请 1.申请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后(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可提金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含保交楼专户或维稳账户)。 (1)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自筹资金缴款收据(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巴中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授权委托书》(附件3); (5)本人身份证原件; (6)婚姻关系证明。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进行资金划转,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提取金额划转至约定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移、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若申请人申请撤销网签备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将申请人所提取用于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退回全部提取资金前,住建(房管)部门不得撤销网签备案合同。 (三)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导致无法直付购房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又提又贷”,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五)开发企业预售资金账户已解除监管或申请人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原购房提取政策办理。 (六)对利用虚假业务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