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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2022-4-14 09:18|编辑: 石凤琼| 查看: 25905| 评论: 0 |来自: 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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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为维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物资源乱象、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近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

为维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物资源乱象、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近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称,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期间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同时,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钩宽超过2cm的鱼钩的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办法》还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若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现场监督检查。若违反《办法》,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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