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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虚假宣传、无证经营、诱导老年人消费……注意,这些都是养老诈骗

2023-2-1 10:31|编辑: 石凤琼| 查看: 24906| 评论: 0 |来自: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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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养老领域问题线索摸排,严打市场监管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行为,查办了一批涉老领域违法案件,现对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养老领域问题线索摸排,严打市场监管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行为,查办了一批涉老领域违法案件,现对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巴州区某艾灸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7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彩色宣传单(A4纸大小),宣传单上印有:“美藤果油元宝枫籽油小飞蓟籽油凝胶糖果功效降血脂降血压预防老年痴呆”等内容,现场有顾客正在观看店内播放的该款产品宣传片,该宣传片有“美藤果功效防癌预防糖尿病”等内容。经查:该款凝胶糖果为普通食品,并无广告中宣称的功效。2022年3月当事人自行在网上搜索资料并委托他人制作了上述彩色宣传单,广告费用为680元,同时当事人在网上搜索该产品的宣传视频在店内播放。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二倍1360元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普通食品的功能和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商家对普通食品作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恩阳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6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通过讲座体验形式销售蜂蜜,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2幅印有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广告,广告宣称“蜜蜂是一宝,蜂产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做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商业宣传。本案中当事人组织老年人通过讲座体验形式销售蜂蜜,并通过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宣传,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通江县某保健品经营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当事人在销售精油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玻璃门及墙壁上张贴的“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宣传海报印有“哪里疼痛喷哪里哪里不通喷哪里。适宜人群:颈椎病、关节炎、肩周炎、改善微循环、风湿类风湿”“居家必备老少皆需。通经络、活气血、化淤堵、祛寒湿,适宜人群:办公室人群、中老年人、颈肩腰膝关节不适人群”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为化妆品,并无广告中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2021年底,当事人将供货商提供的上述宣传海报自行打印后张贴于门店玻璃门及店内墙壁处。当事人发布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本案中商家对经营的化妆品作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通江县某酱板鸭店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3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印有“本鸭配有四十多种特殊名贵草药,中老年人常吃,活血化瘀,舒筋、通络,血脂稠、高血压、糖尿病者食用更佳。”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查:当事人通过百度网搜索广告内容,委托他人制作了上述广告,广告费用为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1200元罚款。


  典型意义: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宣传“药食同源”的理念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含有夸大虚假内容。本案中商家对普通食品作出具有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冯某涉嫌无证无照经营“三七粉”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匿名举报称:“南江小河菜市场有摊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骗老年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位于南江县集州街道信合街的商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将进购价格为3.5元/瓶的三七粉在外包装上印制扫描后显示价格为398元/瓶的二维码,并向消费者宣称,该三七粉销售原价是398元/瓶,厂家下乡做活动,可以抽奖免费赠送,中奖后仅需向国家缴纳100元/瓶的税费。冯某在销售的同时,还大量雇佣“托儿”(虚假购买者),对其经营的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以抽奖方式向老年人兜售三七粉,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虚构产品功效,诱导消费等行为已涉嫌诈骗,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南江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为赚取高额利润,雇佣“托儿”并以“厂家下乡做活动,可以抽奖免费赠送”方式对农村老年人进行诱导性宣传,非法推销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需要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时,应当到正规的药店、商场超市购买,并向商家索要购货发票收据,不要通过会销、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方式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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