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规范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巴中、法治巴中、幸福巴中,近日,巴中市政府印发《巴中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行为确认上,《办法》明确,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奖励标准上,《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等表彰和奖励,前述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功”奖励13000元;“二等功”奖励16000元;“一等功”奖励20000元。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奖励25000元。被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分情形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其中,未致残的奖励50000元;致残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奖励70000元、伤残等级为1-4级的奖励80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160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奖励200000元。“见义勇为英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办法》还明确了包括见义勇为人员就医救治、子女就读、困难家庭救助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内容。经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相关待遇外,对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赡养、抚养的亲属以及家庭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同级见义勇为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发放慰问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不得拒绝或拖延。 因公民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负伤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法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因见义勇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依法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困境儿童条件的,依规优先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依法享受相应待遇。获“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获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办法》还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中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经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小知识: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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