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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八月潭景区交通运输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定十八月潭景区景交车票价的请示》(光诺景管号〔2025〕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四川省政府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决定批复你单位十八月潭景区交通运输车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十八月潭景区交通运输车服务起于仙女潭车辆停靠点经游客中心止于中坝停车场,收费标准为20元/人/次(往返)。 二、执行期限 上述收费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重新调整的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价格公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 显著位置全面公示定价机关、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管服务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落实价格优惠。对持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车辆,执行半价优待;对每一成人旅客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实行免费乘车,对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对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此复。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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