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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和定点医药机构请注意!!! 欺诈骗保将被重点打击!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守护基金安全靠大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欺诈骗保将被重点打击!
广大市民朋友请注意!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拒不配合医保行政部门调查 (一)拒绝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受调查,且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提供本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其他可接受调查的场所接受调查; (二)拒绝就本人待遇享受、就医购药、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五)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 (六)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七)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二、下列行为将会被认定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一)参保人员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将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医疗保障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 (四)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五)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六)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七)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八)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十)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活动,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 (十一)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定点医药机构请注意! 一、下列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医保行政部门调查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和关联场所检查; (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组织有关人员串供;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视频监控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情况;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提取电子信息数据; (五)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六)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清除法定或约定合理保管期限内的历史数据; (七)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八)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二、下列行为将会被认定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一)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 (二)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 (三)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四)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六)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注意!注意!!下列情形将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组织、参与或者协助定点医药机构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的; 二、组织倒卖、转卖医保药品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空刷套刷医疗保障基金,或者骗取生育津贴、医疗救助基金等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病理报告和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的; 五、与他人串通,为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提供接洽组织参保人员、收集医疗保障凭证、代为收支财物、买卖药品、医用耗材等中间服务的; 六、协助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方式掩盖他人违法行为的; 七、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依法封存的财物的; 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 十一、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