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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一案例入选司法部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2026-4-22 15:34|编辑: xbbzw| 查看: 6954| |来自: 巴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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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司法部发布了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 ...

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司法部发布了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反映了行政复议在校正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川省报送的《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入选。

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植物人” 工亡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 责令给付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父亲李某某系某县公路局职工,2023年7月18日,李某某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出血、神经源性休克等危重病症,受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的植物生存状态(俗称“植物人”)。2023年9月,某县人社局依法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21日,李某某因脓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给付工亡保险待遇。被申请人认为,从李某某受伤至其死亡,已超过法定12个月停工留薪期,因申请人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其死亡是否系因工伤导致无法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遂作出拒绝支付工亡保险待遇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工受伤处于“植物人”状态下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含工亡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李某某因工伤处于“植物人”状态住院治疗,属于停工留薪期,其在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虽未办理延期确认,但其从住院治疗到死亡期间,始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情形,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实质要件,且客观上难以启动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程序,李某某的死亡时间亦未超过24个月最长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伤导致死亡。被申请人仅以“停工留薪期满且未申请延长”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给予相关保险待遇,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向申请人核定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102.8万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事关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切身利益,准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化解工伤保险领域行政争议的基本前提。针对工伤职工成为“植物人”,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实质条件,但形式上超过12个月未办理延长确认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作出决定,以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严格落实“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执法原则,认定本案情况符合工亡保险待遇支付条件,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化解民生领域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专家点评

充分重视实质法治理念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启川

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而非设置程序壁垒将最需要保护的群体排斥于制度之外。本案中,申请人之父因工受伤后持续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超过法定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且未办理延长确认,被申请人以“停工留薪期满且未申请延长”为由,认为无法认定系因工伤导致死亡,拒绝支付工亡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认定该情形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实质要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最终使申请人获得102.8万元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处理工伤保险案件、保障民生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善于将实质法治理念贯穿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12个月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制度为因工受伤职工提供了必要的医疗康复期间,在此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从形式上看,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启动需由职工或其近亲属主动申请,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然而,当工伤职工因危重病症陷入持续昏迷状态时,其本人已完全丧失意思表达能力,近亲属亦可能因忙于救治而无暇顾及程序申请。此时,若严格适用形式要件,以“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为由拒绝认定其在延长期间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则剥夺了最需要制度保护之群体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立法目的,认定李某某属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典型情形,符合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实质要件。理论上,法律程序的启动能力与伤情的严重程度呈反比关系,若坚持采用程序形式要件,则立法目的将会落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实质解释,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所引致的实质不公。

二、善于运用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回应民生诉求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涉及合法性与适当性两个维度。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适当性审查的权限,要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能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决定方式。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并未止步于形式层面的合法性判断,而是在实质层面深入开展了适当性审查,最终查明李某某的死亡时间未超过24个月最长停工留薪期限,其持续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在客观上难以启动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程序。

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工亡保险待遇支付条件,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处理。通过运用适当性审查,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回应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化解民生领域行政争议、提升权利救济实效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善于通过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监督权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并未简单地以撤销了事,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被申请人仅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给付的行政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该复议决定通过发挥监督功能直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无需再经历漫长等待,真正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当行政机关因认知偏差或程序惰性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复议机关通过具有强制性的责令方式,能够有效倒逼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偏差、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在处理涉民生类行政争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优先适用能够直接回应群众核心利益的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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