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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巴中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行为,维护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管理平稳过渡。该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类情形 界定物业退出适用场景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 《办法》细化了7类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退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形,涵盖合同期满、业主大会解聘、协商一致、已选聘新物业、物业服务人破产或被注销资质、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法定退出情形,确保退出情形有章可循。 具体而言,根据《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或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约;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人;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物业服务人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被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物业服务人应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办法》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存在纠纷未处理、对解聘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拒绝移交资料、财物或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 五步流程 规范物业退出交接环节 《办法》对物业服务人主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提出需遵循提前书面告知、做好交接准备、现场完整移交、服务不得中断、完成退场确认等流程。 提前书面告知。《办法》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告知文件同时抄送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做好交接准备及现场完整移交。《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人退出前30日内,需编制物业档案、设施设备台账、公共收益账目、预收费用清单、钥匙清单、维保记录等移交资料。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竣工图纸、监控门禁权限、公共收益结余、全部钥匙,以及相关台账资料。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人自决定退出至交接完成前,必须持续提供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等基本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断水断电、损毁设施设备。同时,最后一步流程为完成退场确认,要求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完成交接签字,原物业服务人及时离场。 《办法》也同时明确了拒不退出和移交处置措施。针对实践中突出的“拒不让位”问题,明确了责令限期退出、依法不予支付物业费、行政处罚、应急兜底四方面内容,在坚决依法清退违规物业的同时,全力保障小区基本运行秩序和住户权益。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街道社区负责属地管理、业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四级责任体系,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巴中融媒记者 张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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