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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发布狂犬病防控新公告

2026-7-21 15:54|编辑: xbbzw| 查看: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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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严格规范饲养管理(一)犬、猫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无约束散养。凡饲养犬、猫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为所养犬、猫等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应在幼犬、幼猫出生满6至8周内进行,此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饲 ...
一、严格规范饲养管理
(一)犬、猫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无约束散养。凡饲养犬、猫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为所养犬、猫等接种狂犬病疫苗。首次免疫应在幼犬、幼猫出生满6至8周内进行,此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饲养人应主动配合属地村(社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完成信息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并佩戴免疫标识。
(二)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束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追逐、扑咬他人。携带烈性犬或大型犬外出时,还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公园(犬只禁入区域)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残疾人携带辅助犬、导盲犬不受前款限制。除小型出租汽车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应将犬只装入犬笼或犬袋。
(四)禁止遗弃犬、猫。养犬人、养猫人不得随意遗弃所养动物。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饲养的,应当妥善处置或移交收容救助机构,不得将犬、猫弃置于公共场所、农田林地等区域。
(五)不饲养、不收留来历不明的野犬、病犬、疯犬。如发现有流涎、怕水、狂躁、攻击性增强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动物,应当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二、规范动物致伤处置
(一)一旦被犬、猫、蝙蝠等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破损皮肤或黏膜,无论动物是否看似健康,应当立即用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洗剂)和流动清水交替冲洗伤口,至少持续15分钟;冲洗后可用碘伏等消毒剂涂擦伤口,除严重出血外,切勿盲目包扎伤口。随后应尽快前往附近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接受规范的伤口处置,并按照医嘱接种狂犬病疫苗,必要时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全市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信息可通过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挑逗、不抚摸、不近距离接触流浪犬猫,尤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与安全教育,避免意外受伤。各单位、社区、学校应当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各村(社区)、物业单位应当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并收容处置辖区内流浪犬、无主犬猫;对收容的流浪犬猫进行健康检查和狂犬病检疫,对确认或疑似狂犬病的动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降低传播风险。
(三)各类机关、学校、企业、小区物业等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做好本区域内宣传教育、日常管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协助伤者就医,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动物防疫监管、病畜处置,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畜间狂犬病的免疫接种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群暴露处置、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与医疗救治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日常治安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畜间狂犬病防疫工作;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规养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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