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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本指南,规范以下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质合规 1. 资质齐全有效。肉制品生产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肉制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非生鲜肉经营者还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对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严禁出租、转借、转让许可证件及备案凭证;网络销售的,还应在店铺首页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资质一致。 2. 落实主体责任。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操作培训,提升全员合规意识与操作能力。 二、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合规 1.严格索证索票。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采购票据。采购进口肉类的,须核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所有凭证、票据应妥善留存,建立规范的进销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严格进货查验。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制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原料;严禁采购走私冻肉及过期变质肉类。对每批次原料应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色泽异常、有异味、有黏液、有霉点等情形的,一律拒收。如实记录原料来源、品种、数量、批次、进货日期等信息,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 3.强化肉源品种真实性验证。生产特色肉制品(如牛肉、羊肉)的,应主动开展动物源性成分检测,验证原料品种真实性,坚决杜绝以鸡肉、鸭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等高价肉的行为。鼓励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料进行型式检验,防范食品欺诈风险。 三、生产加工环节合规 1. 环境与设施设备。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求并定期清洗消毒;冷藏冷冻温度要达标。 2. 过程规范。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做好原料处理、腌制、杀菌、冷却、包装等关键环节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追溯。 3. 交叉污染防控。严格落实生熟分开、荤素分池清洗等规范,生肉加工、熟制、成品包装分区操作,专用工器具分开使用、存放和消毒;冷链生产全程控制温度,防止原料、半成品变质。 4. 添加剂使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添加剂,落实“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用台账、专用工具”的五专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人工合成着色剂(如日落黄、胭脂红、柠檬黄等)、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工业松香、甲醛、工业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5. 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和留样制度,未经检验或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小作坊需进行委托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销售环节合规 1. 贮存与销售。生鲜肉和熟肉制品需按要求冷链贮存(冷藏0-4℃,冷冻-18℃以下),确保冷链设施正常运行并做好温度记录。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脱冷和污染,留存温控记录;散装熟肉制品需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 2. 餐饮服务管理。餐饮单位(食堂、烧烤店、火锅店等)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严禁以鸡肉、鸭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等高价肉;严禁以碎肉重组、注胶注水肉制品冒充完整原切肉;严禁用劣质冻肉、过期肉翻新加工后销售;严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生熟食材分开存放、加工,肉类必须烧熟煮透。 3. 网络销售规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资质,保持线上线下资质完全统一。建立日常检查监控机制,确保所售肉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时下架违规产品。网络直播间要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 4.诚信经营与计量规范。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在肉制品中掺杂劣质肉类、边角料或其他异物。严禁“缺斤短两”行为,不得在称重时故意附加包装重量或篡改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确保消费者感官辨识无偏差。经营商户应在经营摊位、门店醒目位置公示在售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凭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标签标识合规 1. 标识真实准确。预包装肉制品标签需严格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真实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 禁止虚假标注。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成分,严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六、违法责任 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制品,或经营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肉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拘留。无证生产经营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掺假掺杂、虚假标注日期的,处五万至十万元或货值十至二十倍罚款;标签标识虚假的,处五千至五万元或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未落实进货查验的,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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