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含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不含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综合考虑了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旨在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本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除应当发放高温津贴,还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记者 张永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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